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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

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第30卷第1期JOURNALOFTHEGRADUATESVOL.30Nol 2009SUNYAT—SE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2009 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 陈惠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内容提要】农民集体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如何对其进 行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探讨农民集 体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其次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对农民 集体的法律地位进行静态与动态的考察,分析农民集体在享有与行使 所有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特殊法人改造的 对策建议,以保障农民集体与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集体;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 古典经济学奠基人威廉?配第在其着作《政治算术》中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巨大,尤其对于农业大国的中国更是不言 而喻.然而,在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归属,利用与管理过程中却纠纷不断,成为 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尽管我国的公共政策或法律法规都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关 系进行调整,但其内容却缺乏明确性.虽然农民集体被确定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 权的权利主体,但它在理论与实践中却显得比较抽象,它的法律内涵,法律性质以及法 律地位都亟待厘清. 一 ,农民集体的概念探讨与法律性质 (一)农民集体的概念探讨 尽管农民集体一词经常被人们使用在各方面,但它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与 外延. 根据2002年修订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农民是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 劳动者,集体是指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据此理解,农民 集体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从文意上理解,农民 集体这个概念具有开放性与变动性,因为在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是会流动 的,而且它的组成人员也会自然增减.但是,农民集体同时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与稳 收稿日期:2008—12—05 作者简介:陈惠珍,女,中山大学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联系方式: chenhuizhenlaw@126.cono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二Oo九年第一期 定性,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存在于某个时空之内.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文件的正文中出现农民集体的法律有l4部,行 政法规有2l部,部门规章有66部,司法解释有7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 件有870部之多;标题中直接出现农民集体的行政法规有1部,部门规章有2部,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有25部.可见,农民集体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出 现的频率是如此之高,但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几乎找不到农民集体的明确定义. 1994年l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农 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VAt-_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 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 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这似乎不太准确. 可见,农民集体的概念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其法律内涵不精确,外延不明 确.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把握农民集体所有权,有必要探讨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与 法律地位. (二)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人,团体人又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农民集 体被《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确定为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资格与地位,然而其法律性质应该定位 为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团体~1](P135).在我 国,非法人团体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营体与非法人公益团体.非法人团体的 构成要件有五个:其一,须是由多数人组合的人合组织体;其二,须具有自己的目的; 其三,须具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其四,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其五,须以团体的名 义为法律行为.l2n¨4对于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 争论,而现行法承认非法人团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民事行为.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实质差别,仅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l21(当非 法人团体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该设立人或开办单位或上级承担连带责任.农民集 体在实践中没有所谓的设立人,开办单位或上级等,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 农民集体不应纳入非法人团体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 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但农民集体却不属于其中一 种.农民集体一方面被法律赋予了所有权权利主体的身份,但它却在民事主体的分 类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归类,这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造成了许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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