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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法律问题探析
2010年11月法制与经济NO.11,2010(总第258期)FAZHIYUJINGJI(Cumulatively.NO.258)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法律问题探析郑秋阳(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t1602S)【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定期租赁房屋的案例,提出了合是参考了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租赁合同范本的规定而在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随后在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和合同中列出的。另外,以较有代表性的北京和上海为例,北京市性质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考察了l:合同法对约定任意解除权的目前正在使用的由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联合公布的2008版房态度,并进一步对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曩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问成交版)范本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终提出了除法律直接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主体外。其他任何主体中规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均不得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条放任意解除合同。退租的。应提前一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关键词】合同;任意解除权;约定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上海市目前正在使用的2006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咄列出了类似的允许当一、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问题的提出事人随时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2008年1月11日,甲与乙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当然,以上房屋租赁范本中之所以出现此种任意解除合同的条款,可能是考虑到《合同法分则中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房地产租赁居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一套90平米的住宅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使用。租赁期限3年,即自2008人随时解除合同权利的肯定,但是却忽略了其公布的“范本”也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租金为3000元,月。同时是同时适用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前述所举案例的争议。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下的第4项规定:“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理论上对任意解除权问题鲜有研究。立法上又无明确提前退租均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给付对方—个月租金作为赔偿金。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则出租人规定,所以对于类似争议在实践中的判决也是非常混乱的。本对已收取的租金整月剩余部分要返还给承租人。”合同生效后案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但无独有偶,几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但在2009年2月,乙却向甲提出退租,在相同的时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该地区的另一基层法院却又并称愿意按照合同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向甲支付3000元的违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如此审判实践中的冲突也确实让当事人有些无所适从。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任意解除权含义和约金作为赔偿金,且同时要求甲返还其已支付的第二年剩余的十个月的租金共计3万元。甲不同意乙提出的退租及返还租金性质的分析,进一步考察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在现行法下的可的请求,并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2009年4月。乙向法院提出行性,从而对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进行评析,以期从理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与甲订立的租赁合论上明确合同任意解除权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主体行使,严格禁止类推适用,从而为实践中的纠纷提供评判的依据。同。同时,要求甲返还全部的剩余租金。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的焦点问题二、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与性质就是上述合同中第十条第4项关予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一)舍义退租的条款是否有效。而这个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恰恰正是我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国目前立法和理论上鲜有涉及的约定任意解除权的同题。由于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我国合同法分则赋予了部分有名合同主体对合同的任意解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除权,而《合同法总则却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未做任何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对任意解除的问题,在合同法总则中并定。所以在实践中,对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由当事人直没有涉及。但通常任意解除被认为属于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接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的出现如何理鳃和认定,观点也不尽相且仅限予合同法分则中所涉及的特殊的主体才享有此种任意同。就本案这种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解除权。如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款而言。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条款是双方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等。目前学者对任意解除权的研究也主意的结果。属于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承认其效力。乙方只要要局限于此,而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总括性专门研究较为缺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乏。所以对何为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目前在学理上尚没有权威之规定。约定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约定的条的解释,对于约定任意解除权更是鲜有论及。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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