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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一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也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实质就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劳动法》当时起草的背景原因,我国《劳动法》主要适用于企业职工,〔1〕这种适用范围在世界上是比较狭窄的。多年来,国内学界对于这种适用范围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窄了,也有人认为宽了。在目下的劳动合同法起草中,这一问题又成为争论的热点之一。 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是劳·738·〔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一些解释性文件,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人员: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三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以下通过对一些国家的立法内容进行比较,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主体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法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步步深入,国内有不少人开始探讨是否应将事业单位人员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目前劳动合同法起草中遇到的一个问题。但由于“事业单位”的称谓属中国特色,因此进行同一口径的国际比较有一定难度。但鉴于该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本文还是尝试进行一些比较。 从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看,有一些国家明确提到某一法律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这些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一般是体现在该国的劳动法典中,其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即适用于事业单位、部分适用与不适用。在菲律宾〔2〕和比利时〔3〕等国,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而在法国、加拿大、日本、利比亚、越南等国家,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只适用于部分事业单位。具体立法内容为: (1)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第2篇前言的表述,“雇佣合同”一篇的各章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机关办事处和自由职业者、非商业性公司、工会和各种协会的受雇者;〔4〕(2)根据《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适用于任何工商企业或事业单位。〔5〕(3)《日本劳动标准法》包括劳动合同一章,该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劳动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一章“总则”第8条的规定,该法适用教育、研究和调查事业,还适用不在该条所列单位范围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6〕其他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则不适用事业单位人员。例如《越南劳动法典》规定,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被选举、任命或指派的官员,人民武装部队和公安机关的人员,人民团体、其他政治和社会组织的成员以及合作社成员的雇用条件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即这些雇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典》中劳动合同立法的条款。〔7〕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主体的适用范围,国内有学者认为,〔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特别是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宜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应运用聘用合/同调整,适用国内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因这些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和企业与其劳动者的社会关系有很大区别,包括单位的性质、财政来源和社会功能的差别等。但是,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9〕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0〕与其工作人员应当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国内学者提出〔11〕,随着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教师聘用制的确立,应将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对于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包括比较广泛的比较研究。 (二)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界定1.雇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在其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中都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雇主的主体资·739·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2〕〔3〕〔4〕〔5〕〔6〕〔7〕〔8〕〔9〕〔10〕〔11〕参见《菲律宾劳动法》:《外国劳动法选》,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544页。 参见《比利时雇佣合同法》:《外国劳动法选》(第3辑),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 见《法国劳动法典》:《外国劳动法选》(第4辑),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见《加拿大劳工(标准)法》:《外国劳动法选》,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150-151页。 参见《日本劳动标准法》:《外国劳动法选》,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46-47页。 参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参见郭捷:“劳动合同法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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