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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立“上下一致”的监管体制 建议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目前,各地都存在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上下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在省里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里是由卫生部门在负责,上下不对口、监管体制不顺畅已成为严重影响职业卫生工作的问题之一。因此,建议将“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各省、市、县都要比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6月10日召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一致认为,中央编办对职业病防治职责的调整,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参照中央层面的做法,做好相关职责调整。 二、关于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 建议第17条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一方面,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和程序应当与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和程序相一致,以便于管理,因此第17条的规定应当与第24条第3款的规定统一。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很多县(区)还没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这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正确履行。 三、关于对粉尘危害和毒物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实行准入制度 建议第18条修改为:“国家对放射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对粉尘危害和毒物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粉尘和有毒物质是威胁我国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职业中毒(含慢性职业中毒)2034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45%。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对于每年造成大量尘肺病人、危害最为突出的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却没有实行准入制度。此外,近年来我国还发生了若干起非高毒物品引发的群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如苏州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47名工人中毒事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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