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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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PDF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为公司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 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1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是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配置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二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 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审审计的职责与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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