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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一专题 总则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主讲教师:周倩 Mobile E-mail:lily_1674@163.com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框架体系 总则(2学时) 劳动合同的订立(9学时)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学时)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学时)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3学时)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法条简析 (2学时) 劳动合同相关范本(1学时) 第一专题 总则 一、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为什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释解】《合同法》第1条——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保护”还是“双保护”,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不休的热点 大多数观点认为: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国家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的适当干预,以法律手段对双方关系进行平衡。 【实务指南】并不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在保护力度上对劳动者有所倾斜而已。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释解】适用: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执行。 【实务指南】实践中应当从如下把握主体范围:(1)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统一受本法调整;(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受本法调整。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案例】老王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某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2005年1月,老王已在单位工作了13年零5个月。此时,单位人事主管告诉老王,单位人员精简,决定不再续聘老王,要求老王办理离岗手续。老王不同意单位的做法,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予以拒绝。老王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告知其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点评】以前劳动法适用范围过窄,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导致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 【释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用人单 位为其申请就业许可,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居留证;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实务指南】关键看该外国人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未取得该证的,实践中一般视为非法就业。 【相关案例】澳大利亚青年小马(中文名),今年24岁,因随父母在香港居住了7年,于2001年又获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成了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期间他已在香港某餐厅担任厨师。2001年9月,小马来到深圳,被蛇口一家西餐厅聘为厨师,月工资为1.5万元。 但在2002年5月8日,西餐厅老板刘某致函小马要求解除聘任关系, 聘请了另外一位厨师,此时该西餐厅尚欠小马一个月的工资,几经交涉,西餐厅老板一直未补发这份工资。同年6月25日,小马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餐厅支付所欠工资1.5万元,并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1.5万元。同年7月15日,南山区仲裁委以“经调查,主体不合法,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小马又将西餐厅告到南山区法院,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否属劳动合同法调整? 【释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实务指南】关键看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证;否则实践中一般会被视为非法就业,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50岁开外的郑先生系香港公民,2005年3月1日进入一家特种照明电器公司工作。2006年3月郑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于4月1日正式离开。5月中旬,郑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索要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的劳动报酬10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报销款等约2.5万元,该申请未被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受理。2006年6月上旬,郑先生又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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