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诉商评委、鳄鱼恤公司商标异议复审纠纷
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诉商评委、鳄鱼恤公司商标异议复审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892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乌美3道3号鳄鱼国际大厦07-00。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
委托代理人张宏。
委托代理人李淑华。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
委托代理人涂嘉雯。
委托代理人耿娟娟。
第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
委托代理人沈峪东。
委托代理人王珊。
原告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鳄鱼私人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6340号《关于第1263270号“CROCO KID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6340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鳄鱼恤有限公司(简称鳄鱼恤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鳄鱼私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娟娟、第三人鳄鱼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26340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鳄鱼恤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03)商标异字第01259号《“CROCO KID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01259号裁定)提起的复审申请而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第1263270号“CROCO KIDS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与第246897号、246849号、第246871号“CROCO KIDS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715717号“MY FIRST CROC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905474号“鳄鱼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风格上差异不大,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不同,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两商标文字含义相同,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关于焦点问题二,鳄鱼恤公司主张其商标经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影响,是驰名商标。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达到驰名或具有一定影响,且鳄鱼恤公司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获注册,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鳄鱼私人公司关于其享有“CROCODILE及图”商标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与本案无关,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鳄鱼私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可以在消费者中间予以区分。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上不同。被异议商标由头戴棒球帽的卡通动物头像和线下文字“CROCO KIDS”构成,各字母大小不同,笔划较细,错落有致。引证商标四由卡通动物图形和图形左边的文字“MY FIRST CROCO”构成,文字部分呈上下两排排列,字体较粗。两商标给消费者的整体外观印象不同,尤其是两商标的文字部分的表达方式,以及图形部分的动物头部存在明显的差别,再加上商标整体所体现出来的风格不同,不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两商标由于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读音上亦有差异。因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分别由各自所有人创设,彼此单独享有著作权,因不同作者所创造出来的图形不同,在使用中各自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不是写实的动物图形,而是艺术创造的产物,具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