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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____离婚制度

(三)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三、关于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3条 (二)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4条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离婚的效力,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相应效力。 离婚的效力,产生于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之后,它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离婚的效力在登记离婚制度中自当事人拿到离婚证之日起,在诉讼离婚制度中,自调解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 一、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离婚而消灭。 (一)共同生活及扶养义务终止 (二)再婚自由恢复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四)姻亲关系消灭 二、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 ·《婚姻法》第39条 (1)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D、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2)应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 所谓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 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4) 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5) 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 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5、一些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6、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2)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3)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4)“部分产权”房与尚未取得产权的住房。 7、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 (二)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条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清偿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包括:(1)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 阿尔茨海默症防治相关知识埃及的金字塔有建造方法动画艾司洛尔在神经外科重症中的应用二级二班防溺水等安全教育 *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离婚登记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一)婚姻终止 ·原因: 配偶一方死亡;宣告死亡 (二)离婚 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法定别居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 (3)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解除。 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 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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