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管理责任审计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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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公司负责人管理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经 8 届 10 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 投能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以 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管理责任审计工作,规范责任审计行为,提 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 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川 投能源公司及所属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 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管理期间其 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 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所属公司全面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离任或者在一定管 理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内,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管理责任审 计工作。 第五条 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司领导班子中除公司负责人 之外的其他成员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川投能源公司监管工 作需要或者所属公司监事会建议开展相应的管理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川投能源公司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所属公司发生重大 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 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管理事件的,应当组织进 行专项管理责任审计。 第六条 开展管理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川投能源 公司监督控制工作需要,加强对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 完善公司负责人管理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公司负责人 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为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 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 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 在管理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管理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 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纳入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所属 子公司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八条 开展管理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川投能源公司负 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 原则进行。 (一)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审计工作, 由川投能源公司负责组织,审计监察部负责实施; (二)川投能源公司所属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管 理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所属公司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 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川投能源公司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并 将审计结果报川投能源公司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川投能源公司开展所属公司管理责任审计工作具 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等方式。 第十条 根据管理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组成审计项目组,对 财务审计内容和绩效评价内容实行分工,明确职责。审计项目组 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及管理责任评价组。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 具有审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由川投能源公司 审计委员会或者川投能源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项目 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及管理责任评价组组长担任。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组由川投能源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人 员以及抽调所属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组成,也可由聘请的社会中介 机构人员组成,组长由审计项目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 绩效及管理责任评价组主要由川投能源公司审 计监察部工作人员或者抽调所属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聘请部分 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由审计项目组组长指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审计工作,可以 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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