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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诉行政案几个问题
谈非诉行政案的几个问题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的申请,适用司法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持法制尊严的重要职能。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据某县法院调查统计,1999年收案145件,2001年收案226件,2002年收案460件,平均每年增长47%。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非诉行政案件如何审查和执行,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我国现状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由有权部门通过法定强制手段,保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行政强制权由谁行使,这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范围问题。我们回顾一下国外主要几个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英、美、法等普通法的国家,原则上由司法机关运用司法程序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的义务,甚至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施加刑罚(如法国),一般不承认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强制执行权。而德国、奥地利等国家则坚持行政权包括有行政强制权,警察机关、军队配合都可以行政机关执行。奥地利为此还专门制订了《行政强制执行法》。我国没有完备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而是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法规所赋予。有些法律法规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有些法律规范规定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大部分法律规范将强制执行权赋予给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只有申请权而无强制执行权。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际上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的有给付内容的行政执行案件。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特点
1.能够监督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的程序已经不存在。法律所赋予的司法救济权被相对人自己丧失。
2.由于应当行使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没有行使权利,使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而生效。
3.申请人往往是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体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履行的义务。
4.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类别繁多,内容庞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而不同执法部门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义务又各有其特点。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重要性:对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是否立案执行的必经程序,对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申请不予立案执行,及时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化、规范化。
立案审查的必要性:非诉行政案件合法性没有得到司法程序的最终确认,并且实际上行政决定本身存在不少缺陷,为避免违法的行政决定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有必要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权力,也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区别于民事、经济执行案件的一大标志,非诉案件审查毕竟不同于行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笔者认为应采取适度审查的原则,即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重大明显违法行为作为审查完结的标志,如只存在一些瑕疵,应予以执行。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形式上的审查
形式是指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否完备,是非诉行政案件能否执行的首要前提。
①对申请执行书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行政申请执行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案号等。对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是对其它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若申请执行书内容不清,执行事项不具体,应退回申请人补充修订。
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人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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