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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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构想

论文题目:《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构想》 论文作者:林金龙 作者学号:074B3Z2006 学习地点:省电大漳浦分校 目 录 一、导言……………………………………………………………………………… 1 二、国外产品质量责任介绍和简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产品责任法产品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数额我国我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数额中国的想 结语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包括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违反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 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入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易行,亦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法学界已有共识。、国外产品质量责任介绍和简评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法是本世纪以来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品种稀少,结构简单,人们对所需商品的选择凭其经验即可,不易发生错误。因此当时的法律只强调“买者注意”,若买者未尽注意选择不当受到损害,则应自负其责。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产品种类增多,复杂性增强,使人仅凭一般经验和知识水平难以作出恰当的选择。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者,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能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而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此背景下,“卖者注意”的信条逐渐取代了“买者注意”。各国也相继开始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更有效地解决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87年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1989年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等。(注:本文涉及的国外法规除特别指明外,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国外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法规选编》,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年版。)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因此,各国立法虽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客体的代用语,但在认定何为产品时则存在不同。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例如:1987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学者们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注:参见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6期。)英国1987年通过的《消费者保护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产品或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未经加工的捕获物和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之列。”联邦德国1989年《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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