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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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表

表一:历代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活动简表 朝代 法律指导思想 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 备注 夏 “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禹刑 商 汤刑 命、诰、誓 西周 1.“以德配天”说 2.“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遗训、殷彝 周公制礼 吕刑 春秋 1.郑国子产铸刑书。 2.郑国邓析制竹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战国 1.李悝制《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2.商鞅变法 秦 法家的“法治”、“重刑”等主张是秦政权的基本法制指导思想。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1.律。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3.程。秦朝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如《工人程》。 4.课。秦朝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如《牛羊课》。 5.式。秦朝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 6.法律答问。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7.廷行事。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汉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汉武帝时期,儒家大师董仲舒提出的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上升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1.律。汉代在正律之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律文,如《酌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2.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还有些单行的诏令颁行,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 3.科。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如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持质科》。 4.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比被广泛应用。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代法律的主体部分。《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的,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越宫律》是汉武帝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汉武帝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 1.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由于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渐失独立价值。 2.格。格也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 4.式。公文程式。西魏《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 《蜀科》 《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个阶段)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张杜律) 《北魏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曹魏《新律》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尊从,直至清末变法终结。 隋 隋文帝于开皇年间制订《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走向定型化。) 隋炀帝重修律令,修成《大业律》。 唐 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 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3.严格法与执法的思想 1.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3.格。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 5.典。《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长孙无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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