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 、复查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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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 、复查规定

廊坊分局负责编制项目四 质量事故处理 、复查规定 一、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告,本单位报告应按规定及时向分局报告。质量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情况紧急时,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属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及分局报告。 2、接到报告后,分局安监大队、质检科、安监办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取证、分析、确认,并制定解决方案。 2、所属单位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或有以下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分局安监大队,由分局安监大队逐级上报分局有关领导。因施工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分局安监大队同时抄报分局安监办,同时根据分局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3、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及质量事故现场的情况; (2)、质量事故的简要经过; (3)、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施工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5、分局实施质量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6、质量事故发生后,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质量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7、施工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新闻媒体采访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8、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质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质量事故扩大等原因,对现场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证物。 9、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0、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分局质检科牵头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人员参与调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由分局指挥部组织调查,重、特大质量事故由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组织调查。 11、质量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2)、核定或评定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3)、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 (4)、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7)、在南水北调内部刊物上予以曝光批评。 12、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13、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14、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 (五)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15、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质量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6、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将质量事故纳入各分局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并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7、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分局不得参加当年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质量相关奖项的评选。 18、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处理。以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由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事故复查规定 1、河北省南水北调二局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分局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月初将质量事故汇总表报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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