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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_保险市场概述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概述 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 保险市场的供求特性 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保险市场概述 1、什么叫保险市场? 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可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没有;即可以面对面地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等通信工具达成。 2、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主体: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保险商品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 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供需双方的媒介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的人。 客体:保险市场上供需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保险经济保障。 这种特殊形态的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非渴求商品、条件性商品; 该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 交易价格:即保险费。保险价格有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分。 理论价格是单纯以影响保险供给的内在因素如成本等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 市场价格则是通常所说的交易价格,它还受市场竞争、货币价值、保险标的、国家有关政策及替代品的价格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 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 3、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保险企业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险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洁市场:保险交易活动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不能立刻结清。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合约订立和实际交割在时间上的分离。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不能立即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支付,而只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进行补偿的一种承诺。 保险市场的政府干预性:保险经营的好坏,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社会意义。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严格的监管。 4、保险市场的类型 完全竞争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有两种变通形式:专业型完全垄断和地区型完全垄断。 垄断竞争型: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 寡头垄断型: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 5、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 保费规模:保费总收入大小;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从权威渠道得知的独家数据,截止2009年底: 中国保险业以1630470亿美元的总保费收入位列全球第七位,亚洲第二。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为4.01%。排名全球第一的是美国,总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28.03%。其次是日本,占世界份额12.44 %。 第3是英国,占世界份额7.61%。 中国的保险密度121.2 美元,位列全球64位,且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95.1美元。列第一位的是荷兰,保险密度6554.6美元;保险密度6257.6美元;再次是丹麦,保险密度5528.9美元。日本和美国则分别位列第9、第10。 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但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深度位列第一位的是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深度达到16.8 %;第二名是荷兰,保为险深度达13.6%;再次是英国,保险深度达12.9%。中国香港则位列第5, 保险深度为11.0%。 二、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 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保险人); 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中介)。 (1)保险人: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 至于应以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 世界上有以下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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