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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_扩大级距_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仅局限在免征额的高低上,而要对其他要素进行改革和调整,其中最应当触及的是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要素,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存在边际税率过高,级数过多,级距过小等不合理问题,建议在维持或适度提高现行免征额的同时,应当按照“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模式,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距和级次,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累进税率[文章编号]1003-4781(2010)02-0123-7[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9-10-20[作者简介]丛中笑(1970-),女,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从收入规模上是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2008年其收入总额为3722.19亿元,占全国税收的6.8%,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增长十分显著,这不仅体现在绝对数的增长上,也体现在相对数的增长上,工薪所得税在2008年收入2240.65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66%以上,实际上1996年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始终在50%以上。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中绝大部分人是月工薪收入在1000元-8000元之间的普通收入阶层,是工薪所得税负担的主力,其中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税率)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税率)的人数达12.4%,[1]由此可见,普通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其应纳税所得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合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成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良法”,是中国普通工薪收入阶层急切的期盼。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免征额①历经多年轰轰烈烈的争论和调整后,从800元、1600元①本文中的免征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水减除费用标准,这个概念绝不可称为起征点。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虽有联系但涵义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相同之处在于,居民每月的收入额达不到起征点或免征额都不用交税。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数额所达到的应当征税的界限,或者说是征税数额的起点,对达不到起征点数额的征税对象给予优惠,免于征税;免征额则是指允许在收入中作为费用扣除的数额,减除费用不属于征税的对象,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征税的对象。第二,起征点的规定,是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交税,达到起征点后要全额征税。在现行税法中,营业税、增值税条例有起征点的规定,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的这项规定则是费用减除而不是起征点,不可混为一谈。·123·当代法学再到2000元,近4年间已然上调了2次,但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吁仍然强烈,原因即在于工薪所得税事关社会公平和民生。笔者认为,近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项目修改的关键不在于如何提高现行免征额,而是必须考虑修改15年以来始终未调整过的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当减并级次、扩大级距和降低边际税率。如此,即使维持或只适度提高现行2000元的免征额,只要“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此举仍将受益于广大工薪阶层。虽然调整税率并非最合理和最终改革目标,①但却是近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最具可行性的思路。一、调整工薪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必要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立法算起不过30年,②而真正有普遍征收意义的只有15年的历史。③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的工薪所得免征额是800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600元的标准;2008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提高免征额更多的是关注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旨在体现“以民为本,以财为末”的惠民理念,多数人认为,准的调整,重忽视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将来免征额的调整频率和幅度会更快更大。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只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的第一步,而且每一次免征额的调整,有一个问题被严不妨称之为单纯提高个税免征额的“效益悖论”:即提高免征额,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很明显,这正是单纯提高免征额的不公平性所在。有经济学者建议免征额提至8000元甚至10000元,④但是免征额提高过频过多,一方面国家公共财政收入受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也会让低收入的纳税人感到不公平,为何收入数千元的较较高收入群体也不缴税?而假如只是适度提高,如提至2500-3000元,维持九级累进制现行税率不变,8000元以下的各纳税等级,纳税人实际减负的均数不到100元,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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