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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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PAGE PAGE 1 精品资料编辑 第1项适用于已检测合格并取得确认书的产品,第2项填写出口时适用的检验依据(如标准,规程等),第3项适用于外贸单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第4项适用于出口欧盟并受... 外贸单证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节日灯饰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内出口节日灯饰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2〕128号)(以下简称“总局相关文件”)以及《落实专项整治加强出口小家电检验监管工作要求》(国质检检函〔2008〕5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出口节日灯饰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出口节日灯饰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章 核查备案    第四条 出口节日灯饰生产企业应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基础条件: (一)有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常规电参数、外部接线、导线线径等必需安全项目检测仪器)和检测能力; (四)有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和检验标准。 第五条 出口节日灯饰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 (四)企业检测设备清单; (五)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六)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程序文件或质量管理制度等); (七)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第六条 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审核通过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对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要求企业补充完整相应的资料再进行安排核查。 第七条 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应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附件3)。 第八条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检验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部门再次进行核查。 第九条 获得备案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十条 检验部门应将予以备案企业的《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送交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一份。应建立备案企业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备案企业一栏表》(附件13),上报时限为3月1日、9月1日。 第三章 型式试验 第十一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第十二条 抽样前,应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 第十三条 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一件样品。同时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5)、《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件6),并要求企业填写《电器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件7)、《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件8)、《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附件9)。 第十四条 分支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起,送交省局指定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并将此单返还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资料。 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 进口国标准不明确的,可按IEC标准或国内相关标准进行;进口国有其他强制性要求的,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并确定涵盖范围,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各执一份,并及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通知单》和《产品涵盖范围表》。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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