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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内容提要 对于大多数矿业企业的企业而言,矿业项目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措施,导致难以得到贷款,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将从采矿权抵押出发,探讨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可以突破信用担保措施这一瓶颈,促进企业的发展。
关健词 采矿权 抵押 风险
一、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的必要性
采矿权是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除保证担保外能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抵押担保方式,《担保法》、《物权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依法抵押。咸阳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我公司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解决矿山开采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提高采矿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 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划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及“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上述矿业权性质归属的划分以及矿业权人权利行使的明确为采矿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该《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更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暂行规定》从法律效力的级别上来说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矿业权的有关性质界定以及与矿业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明确还需要法律这一层面的立法支持。但是从实践以及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前景来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矿业权抵押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得以体现。
三、 采矿权抵押的实际操作
1、采矿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因此,采矿权抵押时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6)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7)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进行部分抵押;
(8)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价值的确定
(1)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必须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对于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对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参照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加以确认。
(2)对于不涉及国家出资的采矿权抵押的,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也没有规定不得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但依据《暂行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
3、采矿权抵押手续的办理
依据有关规定,采矿权的抵押采取登记备案制度,采矿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采矿权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照法律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交文件如下:
(1)抵押合同;
(2)矿业权许可证;
(3)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
(4)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性文件;
(5)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须规定提交有关矿业权评估报告,以及相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6)涉及国有矿山企业抵押有关采矿权的,须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部分主管机关还要求提交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当然,主管机关的不同会导致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地方性规章还要求相关权利人在抵押采矿权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抵押权的行使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矿业权的抵押权的行使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暂行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而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实现,因此对于矿业权抵押权的处置也可以参考这几种形式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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