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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知识竞赛复习资料
机构编制知识竞赛
复
习
资
料
武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制
2013年7月10日
目 录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5.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6.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7.重庆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8.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11.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1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4.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6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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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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