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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物料采样作业管理规程
化工物料采样作业管理规程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为了保证化工物料采样作业的规范性,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为公司各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分析检测数据,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8-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79-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1-2003) 《工业用化工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 3723-1999) 《生产现场通用安全技术规程》(HS-AWH-SMP-040-01,2009) 2 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固体和液体化工物料采样作业的操作要求和相关部门、岗位的管理职责。 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公司所使用的各类化工物料(包括原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OEM产品)采样作业的管理控制。非化工物料类材料的采样作业管理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4 职责 4.1 分析技术部依据本规程负责原料、成品(含OEM产品,下同)的采样。中间产品的生产部门依据本规程负责需要检测的中间产品的采样。所有采样部门和采样作业人员均应对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作业的安全性负责。 4.2 分析技术部负责组织本规程的编制、修订,生产部门以及质保部、研发部、仓库等部门参与。本规程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分析技术部负责将本规程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备案。 5 采样作业管理要求 5.1 申请与检查要求 5.1.1 所有原料、成品的采样均应由申请采样部门事先填写请验单(见附件1)。请验单应注明拟采样物料的名称、批号、总量及独立包装单元数、采样地点、申请人、申请日期与时间等内容。请验单应及时提交分析技术部。 5.1.2 采样人员在采样作业前应核对、确认采样物料的标识、状态等内容是否与请验单一致,如发现现场情况与请验单内容不一致,应询问或告知请验单填写部门,不得在请验单内容与现场物料不一致的情况下贸然采样。 5.1.3 采样人员在采样前必须检查采样物料的包装容器是否完整清洁,有无破损、渗漏、腐蚀,包装容器内物料是否有明显的分层、沉淀、结块等非正常的非均相状态。如发现上述现象不得采样,并告知请验单填写部门和本部门负责人。 5.1.4 由生产部门自行采样的中间产品由生产部门填写请验单,与样品一并交分析技术部,请验单内容同5.1.1节。分析技术部不得凭口头通知检测无请验单的中间产品样品,以防误检。 5.2 采样数量与部位要求 5.2.1 所有样品的采集量均应满足三次全检所需量。对于需要留样考察的样品,其采集量应满足全程考察检测的所需量。 5.2.2 公司自产产品每批次的采样单元数见下表: 总体物料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自产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按上表的规定重新采样检测。如两次检测结论不一致,则应当检查采样、检测过程的差错。未发现或无法确定差错时,应第三次采样检测,以其中两次一致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5.2.3 有检验报告(或质保书)的原料、OEM产品采样时,每批号取1个包装单元。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按照5.2.2节的要求重新采样,并以重新采样的检测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再重复采样检测。 5.2.4 中间产品采样单元数由该中间产品的生产部门自行确定,其原则为保证样品有充分的代表性。 5.2.5 对于一次采样单元数≥2的固体产品的采样作业,如包装单元物料净重≤20kg(或容积≤20L),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采样的包装单元摇晃、滚动、倒置或搅拌后再采样。包装单元物料重量>20kg(或容积>20L)时,必须分别采集不同包装单元内不同层次(上、中、下层)的样品,等比例混合。 5.2.6 均相液态产品可在其包装单元内任意部位采集样品,但在采样作业时必须防止带进杂质或因采样引起物料变化(如吸水、氧化等)。非均相液态产品的采样部位应参照第5.2.5节的要求实施。 5.2.7 公司自产产品的采样作业完成后,采样人员应填写采样记录(见附件2),如实记载采样物料名称、批号、包装单元数、采样量、采样部位、作业时间与地点等。 5.2.8 所有盛放样品的容器标签上均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采样人、采样日期。采集样品的保存管理要求详见《化工物料留样管理制度》。 5.3 采样作业用具与环境要求 5.3.1 用于盛放采集样品的容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 具有良好密封作用的盖或塞; ② 容器材质不与样品物质起作用,并不能有渗透性; ③ 盛放光敏性物质的容器应不透光,或在容器外加罩避光袋; ④ 盛放易挥发物质的容器应有预留空间并保持密封。 ⑤ 盛放用于检测微生物的样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按相关规程消毒。 5.3.2 采样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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