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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8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1 年3 月16 日召开的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 年3 月18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 2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审议《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关于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1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5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6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 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止2011 年4 月1 日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截止 2011 年4 月7 日9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4 名,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490,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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