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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新政策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重要内容要点: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重要内容要点: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北京市 2015年7月1日 退税商店 退税代理机构 首都机场2、3航站楼 * * * * * * * * 出口退(免)税新政策 2014年至今 北京市国税局第三直属分局税政科 韩敬宇 1、启运港退税 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4)53号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财税(2014)53号 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 财税(2014)53号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财税(2014)53号 (二)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财税(2014)53号 (三)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财税(2014)53号 二、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财税(2014)53号 (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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