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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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细则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二次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二章 考核申请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县(自治县)内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料综述表》(附件1);(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五)跟师学习材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六)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附件2)。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料综述表》(附件1);(四)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材料(附件3)。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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