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亮点分析之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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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亮点分析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亮点分析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三大“新意”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前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原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前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 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前天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这就意味着,在评估过程引入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同时,将通过市场的比较来确定拆迁房屋独立的市场价值。”北京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说,由于近年来房价基本处于上涨的态势,指导价会比房屋实际价值低;如今采用市场价作为指导,业主的权益更有保障。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转载者的随感】新的评估办法摒弃了老评估指导意见中评估价格要参照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这是新办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或许能给被拆迁户带来实惠,因为政府“指导价”一般是滞后市场价而变化的,而且有时政府“指导价”还可以服务于某些需要而变化。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前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转载者的随感】对于这一条,很多人士存在疑虑,认为其实际意义不大,因为评估公司能否执业由政府说了算数,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政府)承担,而且在新办法中还规定评估单位的委托人是征收部门,而非被征拆人。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 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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