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刍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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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刍议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 苏州大学2008届在职法律硕士 顾健 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受到种种限制,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明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引发了许多矛盾。笔者最为一名监狱实务工作者结合,X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探索概况,就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监狱 罪犯 劳动报酬 《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也是监狱执法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改造,提升监狱工作的良好形象。 罪犯的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广义理解的罪犯劳动报酬包括罪犯的一切生活开销(吃、行、住、水、电、娱乐等),教育培训以及医疗保健费用,以及所发的钱、物等,有的甚至认为还包括刑事的和行政的报酬(奖励)。①狭义理解的劳动报酬一般专指罪犯通过劳动产生价值,扣除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医药费、技术津贴费、零用钱以及用于罪犯教育等方面的开支1万元左右的刑释后生活储备金等。 二、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的意义 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实行劳动报酬管理,其直接作用体现在通过劳动报酬管理进一步调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提高罪犯生产劳动技能,提升监狱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而其潜在的更大作用则体现在良好的社会效益上。 1、有利于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政策指导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与严都必须严格界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要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改造,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宽严要依法,宽严要有据。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切实体现。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监狱法的现实要求。在监企分离新体制下,全面推行罪犯劳动报酬是对现有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对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罪犯劳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提升了罪犯的改造质量。“把犯人带出正常社会并置于异常社会,并希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③监狱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在改造当中和改造结束后能以正常人的心态融入社会”。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强化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手段,为进一步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使罪犯在为社会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洗刷灵魂,矫正不劳而获的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以便刑满释放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如果罪犯在监狱中好好劳动,完全可以利用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积累一点资金,作为出狱后步入社会自谋生路的基金,提高回归社会后的生存指数,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④ 3、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罪犯享受劳动报酬,体现了罪犯的基本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罪犯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的认同和肯定。过去罪犯只是把参加生产劳动当做一种惩罚,是强制性的,而现在,当他们的劳动得到了承认,他们也同其他人一样享受到了劳动的快乐,品尝到了劳动果实,随之而来的劳动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罪犯通过获得劳动报酬后,可以利用劳动报酬自主计划、合理安排、适当改善和充实自己的改造生活,提高文化素养,有利于其安心改造,积极改造。同时,还可以赔付罚金,赔偿受害人,接济家庭,尽赡养、抚养义务,维系亲友感情,缓解内心愧疚感、忧虑感,促进心理平衡,从而有利于改造。 据X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一项调查表明,有55.73%的罪犯认为能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26.4%的罪犯认为能体现改造成果;7.87%的罪犯认为能促进执法公正;24.5%的罪犯认为能体现劳动价值;3.2%的人认为有其他积极作用。⑤ 三、罪犯实行劳动报酬的几点建议 1、履行罪犯不能与社会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一是罪犯平时的衣、食、住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罪犯基本无需自理的,且每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医药费、服装费全部由国家统一支出,目前每一名罪犯每个月还有10元的零花钱,基本满足了罪犯的日常生活需要。二是罪犯的劳动素质普遍低下,劳动产出也相对较低,没有同工同酬的物质基础。监狱虽然有企业的称谓,但管理的体制、机制和管理程序与社会企业有质的区别,因而其组织生产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⑥三是因为罪犯的劳动应当考虑刑罚的社会补偿性,坚持“较低标准”确定罪犯劳动报酬数额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罪犯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没有与社会同工同酬的。如英国规定:罪犯的劳动不是雇员为雇主劳动,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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