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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务会议规章制度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实验室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室务会议是对实验室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学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条:室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室务会议人员由实验室正副主任、支部书记和业务秘书组成。 第四条:室务会议由实验室主任、支部书记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实验室主任、支部书记主持。 第五条:制定贯彻上级决议和学校工作计划、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与规划、改革方案与机构变动、研究方向、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方案。 第七条: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及选拔、培养措施。 第八条: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第十条: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的重要请示。 第十一条:研究并决定职称评聘,教职工和学生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修人员,讨论决定招生、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通报实验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安排、管理经费的使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意见和计划。 第十四条:研究决定奖金分配办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分配问题。 第十五条:年终通报基金的使用、开支情况。 第十六条: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讨论、确定实验室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室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室务会议的议题有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并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须将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 第二十条:室务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遇到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室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十二条:室务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室务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室务会议报告。实验室主任、支部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每个成员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违者要批评教育。 一、科(室)务会议由本科科长(主任)或负责人主持,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科(室)务会议主要是安排当前工作或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讨论研究落实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检查本科(室)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思想互助,增进团结。 三、通过召开科(室)务会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要求全科同志提高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在科(室)务会议上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总结的有价值的工作经验,科长(主任)要及时如实地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室)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河北省省、市级政府部门处(科)务会议纪要制度(试行)》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室)务会议纪要制度,是指门处(室)研究重要事项,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制度。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处(室)负责人直接确定,或由内部工作人员提出,报处(室)负责人审定。议题应于会前2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分发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议由处(室)负责人主持,处(室)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或其他处(室)人员参加。本处(室)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得议定重要事项;情况紧急,需要议定重要事项时,应分别征求未与会人员意见。 第五条 研究内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评优奖励,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的拟定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先一般工作人员,后主持人的顺序发表意见,并采取集体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若讨论的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七条 处(室)务会议要明确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详细记载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意见,由室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会后3日内,室要将会议纪要编号存档,并报局党委和局监察室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推向深入,使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工作部署得以有效执行,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实施室务会议纪要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室务会是指以局机关各室为单位,由室主要负责人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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