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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探讨

关于搞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探讨 【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汽车的保有量迅速增长,到2000年汽车保有量已达1580万辆,2002年汽车保有量近2053万辆,并且,近几年来,每年以16%的速度递增,其中营业性运输车辆占42%以上。随着营运车辆的增加迅速,营运车辆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交通的安全性、经济性,关系到道路运输效率,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车辆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二级维护 技术等级核定 车辆检测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如何使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是当前行业管理部门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一、车辆技术管理的执法依据和面临的形势 (一)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该条款明确了客货运经营者对保障车辆技术性能的法律职责以及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检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该条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何保障维修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客货运经营者是承担日常车辆技术状况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了经营者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二)关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标准和等级。 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它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对比1995年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动。 1、取消了使用年限作为技术等级评定的依据,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完全取决于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结果,使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更为客观准确。 2、取消了检测项目中关于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的规定,三级以上车辆必须所有项目都合格,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更为严格。 3、合格车辆由原来的一、二级改为一、二、三级。 新标准对车辆的技术性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增加了在用运输车辆达到相应等级的难度。同时,对检测站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二级维护的竣工检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和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机动车竣工检测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值得说明的是根据规定,对不具备竣工质量检测能力的维修企业,可委托检测站对竣工车辆进行检测,既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又能保证维修质量。 上述机动车维修从经营性质上来讲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从车辆种类上来讲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等机动车的维修。 对于营运性客运车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货车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所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并出具具有公正力的检测报告,而对于非营运车辆的整车检测则应由维修经营者在征得送修车辆的车主同意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在具备检测能力的维修企业或者到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进行检测。 (四)关于对检测站的管理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设定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简称检测站,下同)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检测站实施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检测站如果不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其综合性能检测业务中,只有部分检测项目涉及汽车安全性能,不属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因此,检测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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