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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主讲教师:张 樊 副教授 电邮:netlawzhang@ 2011年4月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和保护期限。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其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首要权利。 一般情况下,只有作者才能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要理解发表权,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3、关于发表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发表权仅具有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另一种认为发表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发表权往往和作品的财产权的行使密切相关,作者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必然使作品发表。 4、发表权的行使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冲突。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署名权包括署名和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具体内容有: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和以何种方式署名,包括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等;有权要求在以自己创作的作品为基础所演绎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署名去发表作品等。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应注意的是,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更改作品的内容,或者破坏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以维护作者的名誉、声望。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以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复制的方式有很多种,对复制的认定不在于其借助了何种方式,而是看客观上是否将作品制成了一份或多份。 二、发行权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发行权是指已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既不以作品受众的合意为前提,也不以受众是否有偿获得该作品为条件。只要提供的方式合法,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都属于发行行为,如出售、出租、散发、粘贴、赠送等。 在我国,发行权的行使应依法进行。如发行法律禁止发行的淫秽、反动作品获是非法经营的商店发售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都属于非法发行,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有出租权,而其他作品如图书则没有该项权利;二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不属于出租行为。 四、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一般而言,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拥有展览权,而其他作品没有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 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则不能算作展览。 美术、摄影等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或是著作权与公民的人身权有时会出现重叠。 五、表演权 表演权,也称公演权、上演权,只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修改后著作权法所说的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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