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综合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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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综合规定

? ? 营业税综合规定 第一节 综 合 规 定 第一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注2〕   (二)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注1〕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注1〕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代售票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即: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注2〕 第二条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属应税行为。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三)非应税劳务   1.加工和修理、修配属于非应税劳务。〔注2〕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2〕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注 2〕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注3〕   (五)兼营行为的划分   1.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 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注2〕   2.营业税征收范围内不同税目的划分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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