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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病维权方法
分享付亮 付亮的分享 当前分享 返回分享首页?分享 医务人员患职业病维权路上无法可依 众律师支招(引自法制日报) 来源: 张广Aquarius的日志
案例回放
医务人员患“职业”病 维权路上无法可依
白淑芬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员工,于2008年7月调任血液肿瘤科护士,从事癌症患者的放疗、化疗药物的配置工作。在工作中,医院仅提供了简单的手套和口罩作为防护。她多次要求医院配人体防护服、防护面罩、更换过滤器、安装室内通风设备,医院没有同意。工作20个月后,2010年2月,白淑芬因身体不适调离此岗位。
一个月后,白淑芬突然发现乳房长有肿块,入本院检验诊断,白细胞、血小板减少;谷丙、谷草转氨霉升高,白蛋白减少,球蛋白升;凝血功能明显异常等。
2010年5月,经多名专家会诊,初步诊断为:乳腺癌;自身免疫性肝病、胆汁性肝硬化、脾功能亢进可能性大;继发性血细胞减少。会诊意见中注明:接触化学药物引起的骨髓损伤,表现为血细胞减少,骨髓造血抑制;理化因素可引起病态造血-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
2010年6月,白淑芬转至解放军附属307医院,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手术,并于9月14日确诊: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即MDS)。
随后,白淑芬开始了法律维权之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却遭到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拒绝,理由是,“由于有关职业性药物接触所致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单,目前也无该疾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因此暂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2011年7月8日,白淑芬以履行聘用合同纠纷为由,将医院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
当事律师
身处高危环境医护人员投诉无门
▲ 北京铭涛律师事务所 翟振锋
作为当事者律师,几次起诉都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终,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当事者投诉无门,不如说是法律空缺导致的悲哀。
初接此案时我已预料到这样的结果,因为翻阅当事者提供的资料发现,无论是以人身损害起诉、以“工伤”起诉还是以“职业病”原由进行起诉,三条路都走不通。
首先,我们以人身损害起诉,法院当时认定此案例应在当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不予立案,而且该案例又不属于人身损害。
因为法律上规定,人身损害包括两方面,其一,人身体的某一部位或器官所受到的暂时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其二,在自然人身体受到或未受到损伤的情况下给自然人造成暂时或永久性的感官痛苦,或者说是对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当事人身体被伤害是事实,按常理说,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理所当然。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有一条不显性的规定,即施害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可当事人出现严重病症并非某自然人的加害,而是长期工作环境所致,那么白淑芬若想诉诸法律,站在被告席上的到底是谁?或者应该是谁?显然不得而知。
同样,以“工伤”提起诉讼,又处在尴尬的局面。在国际上,“工伤”比较规范的定义包括两方面,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显然,白淑芬案也不属于工伤。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以“职业病”原由诉讼。但是,在我国职业病定义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患者须具备四个条件: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从事执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范围中。显然,当事者前三者都符合,只有第4项是“致命软肋”。因《职业病目录》中对“MDS”的认定只承认因苯中毒引发的情况,而化疗药物引起的“MDS”并未被罗列其中。因此,职业病的起诉以失败告终。
三条路都走不通,我们便试着寻求另外一条路——人事仲裁,以得到救济,但也因与“人事争议仅包括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范围相去甚远而无法使救济落到实处。
因此,只有规划和重新修订《职业病目录》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路径。
律师支招
以当前律法作为诉讼依据
▲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龚楠
职业病包含病种少法律法规成一纸空文
迄今为止,无论是法律界还是医疗界对医护人员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均重视不足,其中《职业病目录》所包含的职业病种类就足以证明这个事实。目前,目录中仅包括苯中毒引发的血液性疾病,没有涵盖因长期接触化疗药物导致的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中也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和布氏杆菌病。这几种疾病与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疾病和罹患风险相比,缺口太大、包含病种内容太少,而且,职业病目录中没有相关的归类性条款对其他疾病进行涵盖,对于长期从事相关职业的医务人员来说是一大缺失。
对于劳动者从业安全,我国《劳动法》第5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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