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方案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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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方案1

目 录 一、前言………………………………………………………………………………1 二、摘要………………………………………………………………………………2 三、精神损害赔偿概述………………………………………………………………3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3 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6 (一)我国法学理论界的观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 ………三我国法院审判实践的突破……………………………………………………………………………………10 (一…………………………………11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放宽条件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须进一步明确…………………………………………………………………………………………………………………………16 七、参考文献:………………………………………………………………………17 前 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发展, 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的质量亦随之提高。人们要求法律对精神生活上的保护较之物质上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强烈。我国古有“君子以义死难,视死如归,生而辱不如死而荣”等等的荣辱观念,在现代生活中,人们对精神损害就更为重视,在一个法制的社会中人们自然而然的就从法律上寻求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在实践中,我国这方面的诉讼也不断出现,证明人们对精神伤害的认识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渗透到经济法律及行政、刑事的法律关系中,其内容的广泛性,形式的多样性,对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具体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犹为必要。本文旨在阐述现代民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其利弊,总结其发展趋势,围绕我国实际国情,就其赔偿研究的范围、理论依据、亟待完善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对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源于一九六一年十一月,法国对勒迪斯昂案的判决。该案一名叫勒迪斯昂的男子及其七岁的儿子被某行政机关的卡车撞死,其妻以本人和三个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名义要求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其直接物质损失如丧葬费等当然予以赔偿,对其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采纳了政府专员厄曼的意见:精神痛苦虽不能以金钱计算,但不等于不应和不能给予赔偿,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代特定的损害,其具有抚慰性质,虽不可能完全消除精神痛苦,但比无任何赔偿要好。赔偿的目的是能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一种满足和快意,以减轻死者家属感情上的痛苦,它与商业中的等价交换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最后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付给勒迪斯昂妻子精神损害赔偿费一千法郎,这为后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了立法的依据,并相继为各国的立法所肯定.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一)我国法学理论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的一些人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远未完善,而有关的理论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可以被认为是在某些侵权领域和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还远远不止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展到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请求精神赔偿的主体也应放宽,不仅包括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某人因交通事故肇事受伤导致植物人状态,该受害人的双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亦应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种种精神损害的事实存在,可能是由侵害行为、不法行为直接所致,只是由于表面上的直观的物质侵害掩盖了受害人不易察觉的精神利益。所以,本人认为只有以精神赔偿的方式才能减轻受害人心理或生理上的辛酸、痛苦和折磨。但是,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限制在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损害的场合,不能过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在财产权受损害的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在侵害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之后。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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