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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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和《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浙政办发〔2017〕8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支撑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示范区,为逐步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四条 突出地域特色。“十三五”期间,面向全省市、县(市、区)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地要因地制宜,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 推进产业集聚。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引导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多种功能有机融合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第六条 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园区要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农业信息服务站点,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第七条 健全组织管理。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授权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第八条 明确四至范围。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具备较为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适度规模的辐射区。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园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实施的单位允许多样化。申报材料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经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制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附件2)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审筛选。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筛选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评分表》进行打分,按“满足条件”“基本满足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予以评价,确定进入集中评审名单。 (三)集中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四)认定创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经厅务会审定的拟创建园区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科技厅下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考评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实行主体负责制,由园区创建主体依据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与园区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各园区在每年2月底前由当地科技局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处于建设期内的创建园区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后期拨付经费的主要依据;对完成建设期各项任务的创建园区进行验收;对已建成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园区,给予相应的经费或项目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果为合格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要求进行一年期的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组织检查或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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