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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法规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 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投资管理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 批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六条 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 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交易所提 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 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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