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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原理-

行政法 陳滄海 權力分立原理-防弊,政府權力有限,制衡 法治國思想-憲法主義。法律必須符合確定性、妥當性及正義性,權力行使受憲法及法律約束,人性尊嚴的維護。 行政的意義 「行政」一般從「字面定義」、「正面定義」,為立法、司法以外的剩餘權,內容包括行政目的(管制、形成)、功能(規劃、參與)、法律規範,沒有標準定義,吳庚綜合各種說法: 一、結構(組織) 二、實質 三、功能 行政之種類 一、從行政運作主體 1.直接行政 2.間接行政(委託地方機關或私法人) 二、從適用法規之性質言 1.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 2.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其態樣包括: ?以私法形態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  ?以私法組織形態或特設機構從事營利之行為  ?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 ?純粹交易之行為   國庫理論:公權力行使外,與人民發生財產上爭執時,國家所扮演的角色。 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區別標準: ?相對人之關係 ?法規之規定 ?按個別情況推斷 理由為: (1)國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為正規行為; (2)公權力行政受較多法律羈束,相對人亦受較受法律保障。 三、從行政目的區分 1.干涉行政 【定義】國家為達到一定之社會秩序,對社會秩序或公共生活有危害之行為,施以事前或事後禁制之行政。 行政行為往往需要對人民之權利施以限制或侵害,但對社會,仍屬不可缺少之手段。 對外表現通常負擔處分。事實上之行為/侵權行政 通常屬「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2.給付行政 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藉以增進國民生活為目的。此為二大戰以後福利國家或給付國家新型行政,其型態復分三種: ?供給行政 ?社會行政 ?助益行為 【注意】?應遵守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 ?有時亦須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如涉及 干預行政時) 3.計畫行政 積極形成國民實現其基本權之有利空間,而以作成 計畫的方式來達成施政的目的。此成行於晚近,理 由有三: ?意識形態 ?現代社會漸趨複雜,僅靠國家事後之干預,不足。 ?社會變遷快,立法不及,而另闢計畫行政(計畫政治)以為輔助。 【定義】為達成行政上之預定目標,於兼顧各種利益之調和,以及斟酌一切相關情況下,準備或鼓勵將各種手段及資源作合理運作之一種行政作用。 區分的實益: 一、法規判定之適用 公權力-行政爭訴程序 私經濟-民法、民事訴訟 二、法律(法理與法律)原則之適用 公權力-依法行政原則 私經濟-私法自治原則 三、基本權利(憲法)之適用 公權力-受憲法基本權利之直接規範 私經濟-除行政任務行為外,其他行為不受基本權利羈束。 【問題】私經濟應否受公法實體法之拘束?       行政法之概念 行政法之意義:行政法是規範國家行政權之組織、作用及其救濟之國內公法。 一、關於行政權之法-不包括立法權、司法 權、監察權及考試權 1.行政組織法 2.行政作用法  3.行政救濟法 二、行政法是國內法 三、行政法是公法 四、行政法未具統一法典 *晚近統一法典-行政程序法(88.2.3.)(91.1.11施行),但不可能取代其他行政行政法典。 行政法之分類 一、普通/特別 普通-行政法原則、概念、程序之規範。 特別-包括各個行政作用領域之行政法。 二、內部/外部 內部-規範行政主體內部行為準則不與外在之人民發生間接關係之行政法規。 外部-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行政處分、法規命令。 三、國際行政法 行政法與私法 一、利益說 二、從屬說(權力說) 三、舊主體說 四、新主體說(特別法規) 五、新特別法規範 【區別】雖規範國家行政主體,但其與公益無關 者,亦屬私法,如私經濟行政。 六、事件關聯說:一事件中一部分事實關係明顯屬 於公法者,應視為公法。 實務解析 一、駕駛公務車發生車禍 二、撤回請求權-對損害名譽之不當發言,在民法 及公法內,皆有用以回復現狀之「撤回請求 權」 三、公保給付爭議(主體說、從屬說) 四、勞工保險事件(從屬說為主,兼採主體說) 五、電信利用關係 六、郵政利用關係 七、公地放領(利益說與從屬說之混合觀點) 八、耕者有其田之放領 九、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布財產(私經 濟行為) 十、警察局向廠商購買防彈衣,所定之契約關係 十一、台灣電力公司因停電所衍生之責任(私經濟 行政營利行為)(新主體說) 十二、違規拖吊而產生之法律問題(新主體說)   公法遁入私法 行政機關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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