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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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17-028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5 月12 日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90,242,6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512,131.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 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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