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秋法学北大网络教育学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业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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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秋法学北大网络教育学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业参考

单项选择: 1.C 2.D 3D.4.A 5.D 多项: BCD 2.BC 3.ABCD 4.AB 5.ABD 名词解释 11.对等原则(第六章第七节,p30) 答:对等原则是实施行对等措施的原则,即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其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的,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我国法院亦采取对等的措施加以限制。 12.诉讼管辖(第八章第一节,p37) 答: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的分工和权限。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13.诉讼中的第三人(第十二章第一节,p60) 答: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4.简易程序(第二十一章第一节,p127) 答: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为了适应诉讼实践的需要而制定的诉讼程序制度,实际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在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5.督促程序(第二十六章第一节,p175) 答: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布附有条件的命令,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同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16.独立仲裁原则(第三十七章第一节,p255) 答: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简答题: 17.简述法定回避的情形。(第七章第二节,p33)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些回避的情形既有力度,又有广度。其力度是,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其广度是,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论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所不问,均必须回避;至于是否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在所不问,只要存在其可能性,就必须回避。 18.简述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第九章第三节,p49) 答:有权利,就有义务,否则不能构成诉讼法律机制。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而无诉讼义务,不可能与法院的审判程序制度相协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依法行使抗拒讼权利,权利不得滥用。当事人心须按法定的程序、方式、时间等要求行使诉讼权利。 2.依法维护诉讼秩序,不得有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3.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实施。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所确认和确定的义务,应自觉履行。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制度的核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充分,是否有保障,决定着当事人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正常进行,保证诉讼利行使的心要条件。 19.简述民事诉讼中免于证明的事实的内容。(第十四章第三节,p76) 答:免于证明的事实,是指虽然与案件有紧密关联,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其自身性质决定了证明主体无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即可进行认定的事实。在我国,根据《证据规定》,免于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预决事实,包括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免于证明的事实也可能成为证明对象,要求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1.上述事实,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以及自认的事实外,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该事实仍然构成证明对象。2.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该事实仍然构成证明对象。 20.简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审查的内容。(第二十章第二节,p110) 答:原告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其目的是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审查的内容和范围 1.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确定原告是否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被告是否明确、具体。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3.对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 4.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上审查的内容是对原告起诉的形式上的审查,不涉及实体上的判断。除了以上内容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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