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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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三)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二)犯罪主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重要界限 (三)犯罪主体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划分 (1)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 (2)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17条第1款) (4)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3.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依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认定,如果行为出现了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依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3)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 2.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精神障碍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确认的法律依据。 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一是医学标准,又称生物学标准,即确认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症状态,而不是处于所谓的“间歇期”或者“缓解期”(未发状态)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诸如神经官能症、性变态、变态人格、愚鲁、急性生理性酒精中毒等) 二是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 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一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由于少量饮酒即可引起人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突然,持续时间短暂,并常常以昏睡告终。 (3)聋哑人、盲人   首先,既聋又哑双目失明   其次,先天形成或者至少在幼年时代形成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 (一)从特定公职人员主体的角度规定特殊条件    1.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适用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3.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邮政工作人员。即国家邮政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等。   5.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6.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内在编人员和预备役人员 (二)从特定法律义务主体的角度规定特殊条件    1.纳税义务人    2.扶养义务人 (三)从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规定特殊条件    1.证人、鉴定人等    2.辩护人等    3.在押罪犯等    4.首要分子等 (四)从特定从业人员主体的角度规定特殊条件   1.航空人员。   2.铁路职工。   3.生产作业人员等。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一)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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