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非居民构成常设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pptVIP

青岛地税非居民构成常设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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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非居民构成常设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ppt

非居民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情况 境内A公司为提高国际竞争力,2010年初与境外B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主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具体合作时间以工作说明书为准,合同主要分为设计、制图、试制、生产阶段,B公司需要在A公司所在地工作, B公司自行承担在中国工作期间的住宿、饮食、保险、交通等费用, A公司负责为B公司提供各种工作上的便利。 二、疑点 我局在对A公司对外付汇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时,我们提出了两点疑问: 一是合同情况。 二是技术人员来华情况 。 针对以上两点疑问,我们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和约谈。 三、采取的措施之 一 首先我们约谈了A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委托境外B公司进行技术开发进行了详细地了解,通过约谈,企业提供了该项技术开发的主合同,合同中明确表述开发分为设计、制图、试制、生产四个阶段,期间 B公司根据需要应在可在A公司所在地工作。本次支付的费用为第二阶段—制图阶段成果款项。 采取的措施之 二 为了解项目的详细实施情况,我们进一步约谈了A公司项目负责人,取得了该项目负责人的认同,为我们提供了外籍人员的明细及来华清单,取得了B公司所在国的企业证明文件及来华人员在本国的工资明细,据此摸清该业务的详细情况: B公司自合同开始执行时就陆续委派人员到国内A公司工作,人员基本维持在7至8人,因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技术人员,部分人员是轮换交替来华工作的,全部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来华人员的薪酬、费用由B公司承担支付,以上人员在辖区某宾馆租有常年固定场所,并且部分人员每月在华天数超过20天,连续12个月超过183天。 采取的措施 之三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初步认为B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决定让A公司项目负责人联系B公司来华人员负责人亲自到我局约谈,对以上情况进行确认。 四、企业质疑 B公司来华人员负责人约谈时,针对我们的结论提出了两点质疑: 一、关于常设机构。每个工作说明书是一个单独有效的技术合同,每个合同期内(不足12个月)B公司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均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技术人员在境内工作,属于向中国客户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同时,委派人员到中国境内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中韩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企业也已经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不应对B公司技术人员取得的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外公司支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事实认定 我局根据其疑问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 一、常设机构的认定: 1、关于合同 2、认定常设机构 二、个人所得税的认定 1、国税函(2009)507号有关规定 2、国税函(2010)46号有关规定 3、非独立个人劳务 六、结果 1、与国税部门协调沟通。对该项目服务部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判定进行了统一判定,最后确认构成常设机构。 2、补税。我局向B公司来华负责人说明税款的计算方法,并为其复核,将来华时间开始至申报时的税款按程序征收入库,该单位共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41.38万元,后期监控要求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前按月按期申报缴纳。 七、案例启示 (一)责任心、主动性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 国际税收是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我们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国际税收工作敏锐感,及时发现我们周围的国家税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二)全面掌握税收知识,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收业务能力。 非居民税收不仅涉及国内法,也与税收协定等国际税法密切相关,而且国际税收知识不是单纯在某一文件中就能体现出来,需要有先后连贯性,这就需要我们从事国际税收的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学习,加强培训,不断提供综合能力,成为综合性的国际业务人才。 七、案例启示 (三)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常设机构的认定,需要国地税协作,要克服两者在信息共享、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脱节,加强沟通交流,重点对常设机构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判定、外籍人员劳务判定等内容进行协调,确保行为认定一致,政策执行统一,努力营造和谐征纳关系。 合同情况 A公司本次对外付汇主要内容为制图,提供的合同为工作说明书,A公司按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了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提供的工作说明书内容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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