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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专利权的主体
第二讲 专利权的主体
当前讲授
学习重点:
★专利权主体的种类;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学习难点: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问题。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相关外国人。
值得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除职务发明外,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同一人。但以下几种情况下除外:
(1)发明人、设计人通过合同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申请权,成为专利申请人。
(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1、涵义与要求:
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指那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3条)
2、种类: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6条)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一般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据此,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细则》第12条,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相反,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来处理。此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就不一定属于单位。
三、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而依法取得该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但此情形下,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专利法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这些受让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是专利权的主体。
四、专利(申请)权人的继承人
五、相关外国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案例:姜牧诉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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