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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 第五章道路运输行政行为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行为概述 一、 道路运输行政行为概念 道路运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运政行为)指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行政管理的行动和作为。由于运政行为是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因此,它是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运政行为包括的内容较多,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法规制定行为 所谓法规制定行为,就是制定、修改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运输行政决定行为 运输行政决定行为,就是各级运政机关依据法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以决定形式做出的、单方面能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决定的表现形式 (1)行政命令。 指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做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行政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发布的授权令、禁止令、任免令、嘉奖令等。行政命令的特点是强制性较强,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或通过媒体正式发布,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做出重大和严肃的决定时采用。 (2)指示。 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给予的原则性指导,也属于行政决定的性质。这类行政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3)决定。 行政机关对某些问题或者某些活动所做出的决定行为,通常以决定的形式发出,例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违章运输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道路运输复议案件决定等均属此种形式。 (4)决议。 决议是行政机关就某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经过会议讨论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对制度规定的必须经过会议讨论的问题经过会议讨论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事项。决议通常以文件或文告形式发布并要求贯彻落实。 (5)批复。 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一般要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发出,该行为属于行政决定性质。 (6)批转。 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公文加以转发,以扩大其发生作用的范围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决定性质。 (7)核准。 是行政机关根据法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对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表示同意,使其申请事项生效的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决定的性质。 (8)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通过一定程序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合同。 专指行政机关为政府特许经营事项或者为了某种特定管理,依法与相对人签定的协议。因其中含有确定的协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所以属于行政决定的性质。 (10)确认、证明或通知。 确认是指认定并宣告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处理决定;证明是行政机关为了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手段的存在而做出的行政决定;通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相对人知悉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3.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行为 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就是道路运政机关以国家法规为依据,通过行使行政执法权,对相对人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执行国家相关运输政策所进行的督查,以及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交易活动进行的督查。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是强制性行政行为,其目的是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使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有效保护道路运输各主体方的合法利益。 4. 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道路运政的强制执行行为包括运政机关依据法规规定直接发出的强制措施和运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发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道路运政强制措施是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运政管理机构和运管人员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执法行为。这里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主要指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二、 道路运输行政行为的特点 (1)道路运政管理行为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与单方性特点。 运政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决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否则,运政机构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体现了强制性。运管机构行使运政管理职权,其作为运政执法主体,对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运政管理,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这表现为单方性。 (2)道路运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道路运政行为必须依法发生与进行,其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实施道路运政行为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必须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必须在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进行运政管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是不合法的; 第三,道路运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道路运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上述各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实施的行为都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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