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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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 第四章道路运输行政人员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人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的主体,即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是管理相对人,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两种人员都是构成运政管理活动最基本、最关键的要素。 学习本章要掌握对运政管理人员的要求,明确道路运政管理人员的性质、特征和法律地位,掌握运政管理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职责,还要了解对运政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及考核制度。 学习本章还要掌握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上岗条件以及培训管理等工作,为建设本行业工作高效、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的道路运输人力资源队伍而努力。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 一、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概念 运政管理人员是指依法任职于运政管理机构,从事运政管理工作、履行管理职能的个人,又称作运政管理人员或运政管理工作者。该定义有下列几层含义: (1)运政管理人员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2)运政管理人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执行一定的职能,履行一定的义务。 (3)运政管理人员是享受一定的运政管理权力、依法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个人。 (4)运政管理人员是按照公务员要求经过考核选拔录用,履行公共事务的人员 二、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特征 运政管理人员作为一种特定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的共性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质: (1)运政管理人员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依法享有运政人员的权利。 (2)运政管理人员享有实施运政管理的权力,即依法具有运政管理的职权和职责。 (3)运政管理人员以所在运输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管理,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运政管理。 (4)运政管理人员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运政管理机构承担。 (5)运政管理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自然人和行政人两种身份。自然人即是一般的普通公民个人;行政人是指依法任职于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个人。 三、 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运政管理人员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活动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始终参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具体管理涉及道路运输的各项事务,其他机构和人员仅起到辅助协管的作用。 一般来讲,运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运政管理人员在运政管理机构中以及运政管理活动中法定的权限和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运政管理人员与运政管理机构和与运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中。 1. 运政管理人员与运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一种职务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表现为: (1)二者关系不是经过双方协商形成的,而是法定的。运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是各个具体运政管理人员职权的集合。 (2)运政管理机构对运管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运政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授权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4)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职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运政管理人员分享运政管理机构的职权和分担运政管理活动的职责,运政管理机构具有对职责权限进行分配和调整的权力。 (5)运政管理人员实施进行运政管理活动时,必须以运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必须按照运政管理机构的意志进行。 运政管理活动要由运政管理人员来实施,这就会发生运政管理人员和运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运政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单方的,与管理相对人的意志无关,二者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 (1)运政管理人员有权以运政管理机构的名义对相对人实施管理,并依法采取各种管理手段;同时,运政管理人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监督。 (2)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运政管理人员实施运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建议、批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四、 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 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尺度。运政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是指法律对运政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一)运政管理人员的权利 1. 工作条件的权利 运政管理人员一经任用,应当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这是运政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如要求工作场所及必备的工作设备、工具等。 2. 享有酬薪的权利 主要包括领取法定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等,这是运政管理人员在经济方面享有的权利。 3. 身份保障的权利 运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这是对运政管理人员身份的保障。身份保障权包括非固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运政管理人员不得被无故免职、辞退或给予处分;运政管理人员享有申诉权、控告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运政管理人员对涉及个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进行复议;对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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