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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和道路违法运输处罚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道路运输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有: ①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②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③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④道路运输行政复议、 ⑤道路运输行政强制等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概述 一、 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的定义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督导与检查活动。 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的管理职权,对相对人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所进行的监督以及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二、 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 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平等竞争。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纠正、处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方法,克服欺行霸市,垄断客源、货源等不法行为,保证竞争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2)保护合法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可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3)保障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确保运输服务质量,纠正粗暴待客、甩客、卖客、野蛮装卸和乱收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4)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经营者在批准的范围内和线路上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时调解业务纠纷;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坚决打击车匪路霸等扰乱市场的犯罪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5)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经营者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监督经营者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结合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6)收集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可以掌握道路运输经济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便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摸清情况、科学决策,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三、 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的原则 (1)监督检查的主体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资质条件。 (2)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3)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道路运输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而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 (4)监督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程序” 是指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履行程序,包括《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出示执法证件的程序、调查了解情况的程序、安排超载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的程序以及暂扣无证车辆的程序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不依法出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5)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要合法。 即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只能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接受监督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经营证照的监督检查 经营证照是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和经营活动法定凭证的总称。对经营证照的监督检查实质是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经营许可证。拥有此证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合格,开业条件具备,经营者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许可证(工商执照)。 (2)道路运输证。此证是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发证对象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3)客运营运标志。客运营运标志是道路客运车辆的专用标志,包括班车线路牌、旅游客运标志、出租车经营标志等。 二、 经营范围的监督检查 (1)旅客班车运输。 应当定线路、定班次、定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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