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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必威体育精装版整理】新《饲料管理条例》初探

新《饲料管理条例》初探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9.8. 一、饲料相关法规的现状 二、新《条例》变动条款 三、新《条例》要点把握 一、饲料相关法规的现状 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05月29日发布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共分 五章 35条 一、总则 二、审定与进口管理 三、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四、罚则 五、附则 现行法规的主要不足: 一些不规范行为没有约束和界定; 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不全面; 饲料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要求不明确; 部分条款有规定,无监管措施; 少数条款概念模糊,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 一些不规范行为没有约束和界定 浓缩料包装中装有成份不明的“核心料”; 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装中装有小包不明成份物质; 销售冒用、伪造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生产、销售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名称与法定名称不符; 经营者随意涂改生产日期; 饲料产品出厂时不打生产日期,由经营者临销时再戳盖生产日期; 包装或标签上印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实际上产品没有检测卫生指标。 对饲料生产、经营监督要求不够全面、明确;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明确; 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监管规定不够详细; 对饲料原料的要求不够明确,哪些原料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 饲料经营者是否可以拆包、分装甚至加工; 对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要求不明确; 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过于笼统; 对饲料经营企业的设立、监管没有明确规定; 各地对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的把握差异大,不易统一。 部分条款有规定无监管措施 不具备规定的生产条件或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配合饲料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不停,限期补办不办而继续生产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但“经营条件”如何审查监督未进一步明确。 一些概念不清和法律责任过于原则 “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条例》释义的解释是指非法“全部收入”,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是指非法“获利的数额”; “涂改生产日期”或赠送用户而变相促销等手段处理违法产品无法处理; 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外地生产企业无法责令改正;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未作规定。 二、新《条例》变动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突出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原为提高饲料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强调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且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强调研制者对新产品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限制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获证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质量的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资料,并及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年监测期内限制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 第九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进口饲料产品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是否符合饲料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第十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销售,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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