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务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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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务培训PPT

行政处罚实务 内容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几个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特点 处罚主体: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处罚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罚法定:行为+种类+幅度法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处罚种类 名誉罚:警告;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人身罚:行政拘留; 其他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其他处罚”? 《土地管理法》: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被破坏的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退还(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建住宅的)土地; 责令交还(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矿产资源法》: 责令停止(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等) (二)处罚设定 1、处罚创设 权限来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创设内容 2、处罚规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作出细化规定。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会审→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听证告知(送达) →组织听证→作出处罚觉得(送达) →移送案件(违纪或犯罪) →自觉履行义务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报告→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审批审查→立卷归档 (一)立案 1、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 国土资源部2005年8月31日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明确五大类,45种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非法批地类;其他类型土地违法行为。 2、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违法勘查类; 违法开采类;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类; 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类; 其他类。 3、注意填写《立案呈批表》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相关业务科室(部门)发出《暂停相关土地审批业务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 1、证据的七个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证据的”三性两力”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两力:有无证明效力、证明效力的大小 3、调查取证的步骤、要求 步骤:收集相关书证→调查谈话,形成《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形成《勘验笔录》 →需要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注意: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执法监察工作证、是否需要执法回避);说明来意;形成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4、形成调查报告 办案人员应尽可能准确、详尽、全面客观地叙述案件事实,对可能引起争议的表述尽量写实,不作主观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建议。为下一步案件会审、定性及处罚打基础。 (三)讨论、会审 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应当会审的,依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 形成会审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主持人、记录人、发言情况、结论等内容。 (四)告知 案件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觉得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告知视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土部门因程序违法有可能被撤销具体行为。 (五)听证 1、范围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之前,应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大处罚决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期限 申请3日+告知7日 3、实施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非承办人员主持;承办人及当事人质证、陈述、申辩、发表意见;形成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六)决定 1、审查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制+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制 2、审查结果 属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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