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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当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本文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沿革、意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的介绍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指出我们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推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关 键 词】 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引 言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开始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关注。能出现这样的情景,是与一系列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新型案件的出现息息相关的。虽然这些案件最后大都是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然而在当前,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在我国屡有发生,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显得极为迫切。 当传统诉讼法理论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型诉讼实践或要求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时,我们需要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并以此为契机,吸纳国内外行政诉讼的先进理论,寻找行政诉讼法发展的突破口,以一种新的开放的视角去看待行政诉讼法,使行政诉讼发挥最大的效用。 笔者认为,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持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它是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的不足而产生的。行政公益诉讼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制的产物。而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故此,学者们对其也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或者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沿革 行政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程式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前者是保护个人利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出;后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一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现代法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由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比较简单,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虽然早在古罗马公益诉讼就已经存在,但真正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二战以后,人们的法律权利观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认识到作为公法的行政法既要同私法一样保护公民的私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和促进公益是其天然的职责,行政机关是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权力的。倘若限制公民只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起诉,不仅混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性质,而且过分束缚法院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督,不符合现代行政法的要求。 美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创始国。早在20世纪初就有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和纳税人提起的禁令请求诉讼等类似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至20世纪40年代,行政公益诉讼在美国正式确立。 发展到当代,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都相继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1、保护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应该服务于权利。当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就应该对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对公民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建立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权力的本质应当是保护权利、服务于权利。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国家公权力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为了限制行政权力在公共领域的滥用,就必须在这一领域对公民权利进行宣告,这才符合法治社会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 权利具体体现为某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公民利益的延伸,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据。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角度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作了很多宣告,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受侵害者都应该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必须成为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总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权利,都应该得到司法的保护。但由于公共权利往往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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