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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及保护讲座(新)课件PPT
五、漏电保护装置: (一)对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 1、保护全面:是指保护范围应覆盖整个供电单元,没有死角,什么类型的漏电,保护都应动作。另外,有条件的话,无论电气设备处在什么状态,都应起到保护作用(漏电闭锁)。 2、安全性:从人员触电的角度考虑,要满足30mA·S的要求,动作要速度快(不光跳闸,还要能减小人身触电电流的作用时间)。 3、可靠性:一是自身的可靠性(元件质量、制造工艺),二是保护性能的可靠性(该动就动、不该动就不动),不能误动和拒动。 4、灵敏性:是指保护装置对故障的反应能力,要求最轻的漏电,保护也能可靠动作(使用整定值的调节,不受电网电压波动的影响)。 5、选择性:要求只切除故障线路而不切除非故障线路,目的是为了停电范围尽可能减小。 (二)漏电保护原理: 漏电保护有很多方法来实现。目前用的最多的有以下三种:附加直流电源检测方式、三相半波整流式、零序参数式等。 1、附加直流电源检测方式: ①保护原理: 如图6所示 。电网如果发生漏电,就意味着电网对地绝缘电阻的下降。怎样检测这个电阻呢?可以设想在三相电网中加上一个独立的直流电源,作用于电网三相和大地之间,这样在电网的绝缘电阻上将有一直流电流流过,该电流的大小变化直接反映了电网对地绝缘电阻的变化,有效地检测和利用这一电流,就构成附加电源直流检测式地漏电保护。 图6 变压器 R C ZJ Ω 河南理工大学电气学院 面向工矿行业电气类专业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 矿井用电安全及保护 临沧靖泰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机电工程师 肖正周869808247@ lcxizz@163.com 培训中心 一、供电系统简介 二、矿用电气设备 三、漏电与触电分析 四、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禁止接地的分析 五、漏电保护装置 六、接地与接零保护 学 习 提 纲 前言 (一)安全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二)相关电工作业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防治法》首次将“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二)法规: 1、《安全生产施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工伤保险条例》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资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①将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立为特种作业; ②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③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④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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