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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思考[一]
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思考
王雪慧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三农”问题备受关注,农业保险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普遍重视。农业保险的开展得益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农业保险法规的滞后与缺位尤为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具有区别于其他险种的不同特征,客观上需要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本文在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主张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过程中,应坚持非营利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在内容上应明确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在制度上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巨灾债券制度和农业再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有力开展。
【关键字】: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立法原则
农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话题,一个国家农业的发展与农业保险的开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农业保险的开展又得益于其法律、法规的完善。依我国国情来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常处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危险之中,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又极其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主要手段,对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至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试点工作。财政部还专门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也下发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但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为巩固成果,扬长避短,形成合力,当前亟需通过立法,建立长效、规范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一、 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1950年开办农业保险,从50年代到59年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开展得很好,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的保险行业整体情况从1979年以前发展是非常缓慢的,所以农业保险更是如此。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1991-1995年进行多种模式的探索,1996年以来试验在商业保险体制中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都是规定在一些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里,都是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系统的、全面的法律体系。1993年7月2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4年2月29日,保监会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非寿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部署全系统“在农业保险领域,发展农业保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是保险业面临的新任务,也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5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从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发展速度非常缓慢。20多年里,农业保险累计收入仅为90多亿元;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收入为4.32亿元,仅占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0.081%,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平均每户投保不足2元。而且在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减少为3.77亿元,同比减少0.55亿元。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占总保费收入的0.6%。从2003年和2007年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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