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家的承认与继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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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第八讲 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对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 承认是指即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的出现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特征 承认是即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示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承认不等同于建交,而只是表明愿意建交的愿望。建交是一种双边行为,需要双方通过协议为之。 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然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 构成说具有矛盾之处,因为一个国家诞生以后,如果有的国家承认,有的国家不承认,就会使一个国家既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 承认的性质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而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现存国家的承认仅仅具有宣告和确认的性质。 宣告说更为符合国际事实,但也有不足的一面,它对承认所具有的法律后果估计不足。因为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即使自认为已经成立,但若得不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它也无法真正享受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对两种观点的评价 二者均有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不足。 前者具有无法避免的逻辑上的矛盾;后者则没有考虑到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主权国家间的社会的现实。 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如果具备了成立的要件,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国际法主体;但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也是必要的。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已经具备国家和政府的要件,但西方许多国家不予承认,使中国长期脱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各方面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台独分子虽鼓吹独立,但得不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无法得逞 对国家承认的情形 独立:成立新国家 合并:东德与西德 分离:巴基斯坦从印度 分立(解体):前苏联加盟共和国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发表声明,不承认用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和协定。根据这一声明,任何依靠外国势力建立起来的傀儡国家均不得被承认 1965年南罗得西亚宣布独立;1975年“塞普路斯土尔其联邦国家”;1976年南非建立的“特兰斯凯独立国家”;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等;均不被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概念: 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政府承认的场合 新国家诞生的同时,承认新国家就是承认新政府。 国家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并非一切政府更迭都发生政府的承认。正常的政府换届,如王位继承、大选等导致的政府更迭不发生承认问题。 只有在发生社会革命的情况下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问题。 政变导致的政府更迭,一般也发生承认问题,但也要依情况而定 对政府承认的原则 有效统治”原则(effective control) 即只有在新政府能够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过急承认和不予承认 均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通常会发生外交争端; 埃斯特拉达主义(Estrada Doctrine) 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放弃对他国新政府给予明确承认的做法,即所谓的“埃斯特拉达主义”。1930年墨西哥外长埃斯特拉达首先提出。 承认的形式 明示承认: 以明确的书面形式表明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默示承认: 双方缔结条约;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双方建立领事关系等方式。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 完全、永久、正式、不可撤销的承认。 事实承认: 不稳定的、临时、非正式、可以撤销的承认 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地位的稳固存在怀疑,或由于某些政治因素尚不愿与其建立正式关系。 承认的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条约和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法律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5.承认具有溯及力,及于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成立之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是对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新中国政府继承原政府的一切国际法权利; 国家的继承 概念:是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是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是被继承国 国家继承的情形 1.分裂或解体,即一国分裂为数国,各自成为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 2.合并:a.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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