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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4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3万元,其他副总师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指瓦斯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每起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2%≤瓦斯超限浓度<3%;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每起给予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0.5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3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瓦斯超限浓度<2%),每起给予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0.3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2万元的经济处罚。 矿井年度内发生累计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不含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的瓦斯超限),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增加1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增加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生产矿、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200天),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0.3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井下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地面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每起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地面非原煤生产系统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正职降级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各5万元,协管副职、安监处长各4万元,协管副总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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