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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院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学院主管院长负总责,设备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在本部门的使用单位设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固定资产工作。 第七条 设备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 ; (五)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或兼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类: (1) 房屋及构筑物;(: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六)大型修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建设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他资产采购实行。货比三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设备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测试和清点、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标本、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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