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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周期(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类别: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全员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班主任培训; (五)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 (六)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培训(全员培训); (七)校本培训; (八)远程非学历培训(全员培训); (九)培训者培训; (十)教师学历培训; (十一)其他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本周期内必须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其中:职务培训60学时;远程非学历学科培训60学时;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培训每级50学时;校本培训100学时;其它培训90学时(其中班主任培训30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各教师培训机构经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同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二)由市级教研、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在本周期内参加的其他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并取得二乙以上证书,认定为20学时; (三)****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因业务需要组织教师培训,应报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本周期内的培训不得超过20学时; (四)其他经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五)学校开展校本研修活动,经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后计继续教育学时,本周期内不超过100学时; (六)其他不具备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组织的任何培训,不计培训学时。 第八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在本周期内参加国家级、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含海外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8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80学时的计算为180学时; 第九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条 教师参加学历培训,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后,可免本周期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毕业证前,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类别的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在读期间每年免修职务培训20学时。本周期内学历提高免修学时上限60学时。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本周期内不超过360学时。 第三章 其他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担任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校本研修专家组成员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中小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每年20学时。 第十三条 担任中小学教师各类培训授课任务的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按授课的时数计算学时,本周期内不超过360学时;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校医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本周期内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足160学时,按实际培训的时数计算学时,超过160学时,计算为160学时。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活动、教学观摩活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本周期内折算学时上限为40学时。 第十六条 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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